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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所得税官方版 V2.1.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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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标签: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
  • 更新时间:2025-05-30 16:51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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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所得税 48.4MB/ 生活服务 / 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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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说明

个税专项附加扣除,其全称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,指的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,在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这六项上进行的专项附加扣除。它是为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而推出的配套措施之一。

操作步骤

1、下载“个人所得税”APP(见本页面下载)

2、实名注册及完善个人信息

3、进行汇算准备

①绑定银行卡

可通过点击【个人中心】-【银行卡】,点击【添加】功能进行银行卡的绑定,且必须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开户的银行卡;后续可以使用绑定的银行卡来完成税款的缴税与退税。

②查询、完善专项附加扣除

如果您2021年度存在符合条件但未及时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,点击首页【专项附加扣除填报】,选择扣除年度【2021】年。

根据您个人实际情况填写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。

注意事项

事项一: 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只能是在境内,到中国境外接受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,是不能享受限额扣除的。

事项二: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,符合条件的,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,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。

事项三: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扣除时间,为在中国境内接受该教育入学当月起,直至结束当月。需注意,针对同一学历(学位)的继续教育,其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出48个月。

事项四: 于一个纳税年度里,一位纳税人至多享受一项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以及一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扣除。继续教育支出每年最多扣除8400元,也就是3600元/年加上4800元/年。多个学历(学位)继续教育无法同时享受,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同样不可同时享受。

相关新闻

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于昨日正式启动,市民通过线上方式就能轻松办理。昨日,市税务局发布了《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》,自即日起,为本地纳税人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、网页端(https://etax.chinatax.gov.cn )等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远程办税渠道。在疫情防控时期,为了方便纳税人错峰有序地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,税务机关已告知本市各扣缴单位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具体时间,同时请纳税人依照通知的时间段进行办理。

专项附加扣除中,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?
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2018年第60号)

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、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,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》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
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,在原单位任职、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,不得在新任职、受雇单位扣除。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,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
第九条 若纳税人次年仍需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,需在每年12月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予以确认,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。若纳税人未及时确认,自次年1月起,扣缴义务人将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完成确认后,再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
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。

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?

依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43号)第四条的规定:个人出租房屋时,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中不包含增值税,计算房屋出租所得时,可扣除的税费不涉及本次出租所缴纳的增值税。若个人转租房屋,那么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,在计算转租所得时能够予以扣除。

第五条规定,免征增值税的,确定计税依据时,成交价格、租金收入、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。

第六条规定,在计征上述税种时,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。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0〕125号)规定:“三、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。”

专项附加扣除中,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?

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按下列规定办理:

(一)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,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。

(二)若纳税人选择以填写电子或纸质《扣除信息表》的方式,直接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信息,那么扣缴义务人需将这些相关信息导入或录入至扣缴端软件。并且,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,将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。需注意的是,《扣除信息表》应准备一式两份,由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(章)确认后,双方分别留存,以备查验。

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,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《扣除信息表》(一式两份)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。

若报送电子《扣除信息表》,主管税务机关会受理并打印,之后交由纳税人签字。签字后,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以备查核,一份则由税务机关留存。若报送纸质《扣除信息表》,纳税人需签字确认,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签章,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用于备查,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。

详细信息

  • 文件大小:81.15MB
  • 当前版本:V2.1.7
  • 上线时间:2025-05-30 16:51: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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